天津市财政局发文再次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以前,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成交结果公告里不用说明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但从2023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各级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仅要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充分论证,还要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完整、准确载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人员介绍,2023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针对“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方面提出了“试点地区的采购人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应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通知》是贯彻落实《措施》中的精神,在天津市各级采购人中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
对唯一性进行论证,成交公告中阐明理由
《通知》要求,位于天津市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各级采购人,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的,应当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完整、准确载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同时强调,天津市范围的其他各级采购人,按照前述要求实施。
这意味着天津市各级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不仅要对供应商唯一性进行论证,还要在成交结果公告中阐明理由。
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要求,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没有要求必须公告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也没有要求提供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阅正福易找标标讯系统中的单一来源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信息,发现大部分没有载明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和论证意见。可见,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控,该局政府采购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这就督促天津市各级采购人要严格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不能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采购人对采购方式选择负有主体责任
如果不满足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的项目采用了单一来源方式,责任由谁来负呢?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人员介绍,根据《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规定,采购人对采购方式选择负有主体责任,各级采购人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采购需求管理和采购方式选择的主体责任,要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准确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且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情形,采购人应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进行公示。
天津市财政局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通知》内容的培训宣传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严格落实相关规定。